有东莞市民报料: 控告书: 控告人:罗屋村全体村民 被告人:某某,男,现年XX岁,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 现居住: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福隆罗屋村。 请求事项:要求省政府机关对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合同诈骗,知法犯法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 1、在1995年,东莞市石排镇福隆罗屋村,原村长(谋谋)同志,召开了全体村民大会,大会上他说:现在本村有人要租用土地,作为养殖金鱼(以下简称养殖场)用,租赁期限为十年,2005年到期,期满后土地上所有基建及物业归集体所有。但事后,原村长(谋谋)私自拟定合同,在合同上并没有注明,合同期满后基建及物业归集体所有,也未曾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及核审,便自己签了名,盖了公章,原村长(谋谋本人及其亲属都是养殖场大户),以一己之私,完全蒙骗了集体村民利益。 2、在2006年养殖场租赁期满后,原村长(谋谋,养殖场大户之一)在未召开村民会议之情况下,只召集了十几户金鱼养殖户包括其亲属,和几名所为的村民代表(这些村民代表并非村民选举产生),就养殖场继续租赁事宜进行协商,事实上租赁合同都是事先准备好的,(村民代表稍有意见,就受到各养殖户的威吓),而当时七名村民代表,只有五名到场,四名在租赁合同上签了字。(详情:请参阅2009年6月9日司法所人员对当时村民代表了解情况“会议记录”)。显然,村委与养殖户未经村民会议,擅自签订租赁合同有违村民意愿。在这种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之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我们全体村民表示,绝不认同。 二、 1、在2008年5月,政府因建生态园需征收本村土地,赔偿罗屋村养殖场基建补偿款共计一千三百万多元人民币,当时原村长(谋谋及各金鱼养殖户)以他们手中的合同为由,要求刮分属于罗屋村集体村民的一千三百多万元基建征收补偿款。村民得知该情况后,纷纷表示养殖场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基建征收补偿款当然也归集体村民所有,旁人无权刮分。因此罗屋村全体村民向石排镇福隆管理区领导人及石排镇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了情况,当时福隆管理区及石排镇政府相关部门,均表示在事实没有弄清楚之前,绝对不会对养殖场基建补偿款进行分配。 2、在向福隆管理区及石排镇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的同时,村民还提出了8个问题,并把养殖场租赁合同交给了石排镇司法所进行调解,在石排镇司法所调解后,以书面回复通知送达福隆管理区,回复中已明确说明,养殖场所有基建及地上附着物归集体所有(详情:请参阅石排镇司法所的调解回复通知)。罗屋村现任村长(申申)从福隆管理区,把石排镇司法所回复通知几份复印件拿到了罗屋村,并粘帖在村委的公服栏上。 3、村民看到公报栏上的内容反应甚大,民怨四起,众愤难平,不得不追问?这是关系着全村集体利益的头顶大事,福隆管理区干部在收到石排镇司法所的回复通知后,为什么可以无动于衷,置之不理,也没有相关领导人到罗屋村,召开全体村民会议相讨解决方案。拿石排镇司法所通知不当回事,拿村民集体利益不当回事,这还是现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吗?身为国家干部,情不为民所系,利不为民所谋,权不为民所用,罗屋全体村民均表示,此事绝不罢休,一定要据理力争。 三、在2009年8月17日,石排镇政府城建办的四名干部(包括有计计、钱钱是谋谋亲属),来到福隆管理区把罗屋村养殖场基建补偿款一千三百多万元人民币分配到(谋谋及各金鱼养殖户手中)。当时罗屋村现任村长(申申)及所有村代表,均表示不知道此事。得知此情况后,全体村民集体来到了石排镇福隆管理区找相关领导要求个说法解释,但福隆管理区的领导人均表示,并没有分配养殖场基建征收补偿款,在村民强烈要求真相的情况下,经石排镇政府派人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确认了养殖场基建征收补偿款确实已经分配。至此石排镇福隆管理区领导人不得不承认事实。 四、综上所述,东莞市石排镇福隆管理区罗屋村旧村长(谋谋及其亲属相关领导)人,无视村民利益,采取非法手段,隐瞒及歪曲事实。土地没卖金钱先行,官官相卫,以权谋私,以权欺民,之事实与行为。特告于省政部门,控告人将继续向有关部门等提出申诉、举报,请求依法立案、侦查、了解情况,并追究以上相关人员之责任。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支持为盼! 此致 申请人:罗屋村全体村民 XXXX年X月XX日 附件: 本文共印1000份,将分别寄送: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委、广东省人大、广东省纪委、广东省政法委、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监察厅、东莞市委、东莞市人大、东莞市纪委、东莞市政法委、东莞市检察院、东莞市中级法院、东莞市监察局、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广东日报、羊城晚报、信息时报、新快报、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经济日报、珠江电视台、东莞电视台、广州电视台、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检察风云、人权、民主与法制时报及各地方主流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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